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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检察院68名人民监督员接过聘任书

2011-05-06 10:45

福州市检察院68名人民监督员接过聘任书

人民监督员可质疑案件处理决定

人民监督员有多大“威力”,其监督二字如何落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就此作出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活动实施监督。其监督范围有7项: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此外,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监督工作程序,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案件,具有拟撤销案件的或拟不起诉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提出拟处理决定之日起3天内将拟处理决定、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

而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具有其7项监督范围除拟撤销案件的和拟不起诉情形外5项情形的,可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相关承办部门,在收到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或专人移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拟处理决定、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做好接受监督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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