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平律师分析道:这个案件辩护方做了最充分的无罪辩护,在中国司法机关强调相互配合的大环境里,即便法院接受辩护观点,法院也尽量不做出无罪判决,却会劝说检察院撤回起诉,以保持工作中和谐关系;只有在检察院坚持不撤诉时,法院才会不得不做出无罪判决。
所以,徐平律师分析认为,二中院一方面在期待检察院撤诉,另一方面也做好了判决的准备,这种在审限最后时刻出来的判决,无罪判决的概率是非常高的。本案中,法庭提前三天通知控辩各方来法庭开庭,其本意并不是要去质一份不是证据的证据,而是要公开宣判的。但最后时刻,检察院担心法院做出无罪判决,并由检察院承担有关错案责任,因此,在有关领导授意下,出庭公诉人可能向法庭临时提出了撤回起诉的具体操作方式,这可能就是开庭前公诉人和法官紧急商量的具体内容。从法院的角度看,只要检察院在审限截止前撤回起诉,法院也没有必要做出强硬的无罪判决,这都是可以接受的,双方还能保持和谐的工作关系。这也就是今天这个庭开的如此蹊跷的原因。
对于第二天的可能情形,徐平律师分析到,当明天孟大鹏、周静来法院进行今天庭审的笔录补签字时,法院将会告知,本案已经由检察院撤回补充侦查了。当然,另外一种百分之一的可能是:在明天法院审限的最后截止日,法庭将宣布:孟大鹏、周静无罪。
在中国,一个无罪判决难道就这么难吗?!
案件综述:一起官司三次开庭难判决
这起案件自开庭审理以来,被《法制日报》、《新京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等多家主流媒体广泛报道,人民网、新华网、中国广播网、中国日报网等主流新闻网站广泛报道转载,新浪、搜狐、网易、凤凰、天涯等大型门户网站和论坛社区广泛转载,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这里略加梳理,将案件进行简要回顾。
案件缘于一单国际贸易。2010年10月21日,多年在国外从事国际贸易的海归商人孟大鹏所在的北京安卡拉公司与北京中采世纪技术有限公司及另一家单位共同签订了《俄罗斯M100-75燃料油购销合同》。这是一笔交易金额近40亿元的合同。该合同同时提出,安卡拉公司向两家公司供应俄罗斯M100-75燃料油,按合同规定中采公司向安卡拉公司提供两张金额总计6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据孟大鹏的辩护律师介绍,此后合同进行过两次修改:2011年1月30日,因俄罗斯海参崴港冰冻无法装运发货,安卡拉公司与中采公司重新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对供货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进行了重新约定;2011年2月11日,中采公司请求再次对合同进行部分修改,安卡拉公司同意了中采公司的请求,并按合同规定做好了一切履约工作。此协议签订已是第二天凌晨。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事隔3天之后,也就是2月15日,中采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随后,中采公司向有关部门报案,孟大鹏因涉嫌巨额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孟大鹏接到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与周静一起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3年1月25日、3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安卡拉公司与瑞士供应商签署的燃料油供应合同,确保了安卡拉公司的货源。而且按照协议约定向中采公司出示了有关POP文件(即产品证明)。安卡拉公司的开证行(中国工商银行)同瑞士公司的受益行(瑞士银行)已经完成了预开信用证的准备工作。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中采公司主管人员廖立、贾宏艳等一方面诬告孟大鹏涉嫌合同诈骗,一方面背地里一直同安卡拉公司部分原有股东谢锦洪、周静等做成数单国际贸易生意,金额高达数百亿。在天津港、大连港等相关地方均可查到相关记录。据人民网相关报道,安卡拉公司继任法人代表谢锦洪、本案第二被告周静分别出具了其在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北京海诚公证处公证的材料显示,中采公司的高管廖立(此人也是该案的原告方及证人),为了坐实所谓孟大鹏“诈骗”成立,2012年8月15日、17日,廖立预谋将事先以谢锦鸿、周静的口气写好的诬告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发给两人,并威逼利诱,命他俩照着手抄之后,交给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