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大鹏的辩护人徐平律师质疑:1、这不是一项和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这是法院采取的一项诉讼行为,因此,将其作为证据进行质证是不恰当的;2、依据刑事诉讼法,法院只有在核查证据的时候,才有权查封、冻结有关财物,但这次被法院冻结的房产,孟大鹏是在2010年3月购买,而涉案石油买卖的事实其中最早一份购销合同是在2010年10月签订,即上述房产应属于事发前个人合法财产,与本案并无无关,不属于本案证据。因此,法院此项查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周静的辩护人柳波律师要求查看冻结房产的刑事裁定书,主审法官告知,裁定书只给房屋登记机关,并不向辩护提供。柳律师认为,法庭查封冻结被告人财产却不向被告人告知,有违法律规定。
周静的另一位辩护人张维锋律师认为,所谓“受害单位”中采公司并非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参与人,并不是诉讼适格主体,无权要求法院查封被告人财产,法院也不应该应其申请去查封冻结。
主审法官询问公诉人人是否有反驳意见,公诉人说没有。主审法官询问被告人孟大鹏、周静是否有进一步辩解意见,二人均表示没有。法官又问,各辩护人是否还有辩护意见,各辩护人也答复没有。
此时,法官敲响法槌,宣布休庭,主审法官和检察官二人匆匆退场。各辩护连忙截住合议庭成员张法官,询问此案已经审限用完,何时宣判。张法官说近期等通知吧,并说审限还没有到,如果审限到了不出结果,法院内部就通过不了。张法官提出要孟大鹏和周静明天上午9点来法院签今天庭审笔录的要求后也疾步离开了,留下被告人和辩护人面面相觑。
参加刑事诉讼十多年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徐平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到:孟大鹏是在2013年1月7日收到二中院的通知,因此,按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中院的审限最迟到2013年7月7日,但7月7日是周日,如果7月8号再宣判,就是超过审限了,案件必须在7月5日(周五),因此,明天签笔录时一定会有一个结果的;但问题是,有罪判决也罢,无罪判决也罢,还会在这二十二个小时内有决定性变化吗?毫无疑问,今天法庭是已经准备好判决的,但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被搁置了,所以法官们也无法应对,只能匆匆离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