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近期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显示,部分产品存在超大药量等问题。
"超大药量是指装药量超过2克的爆竹产品。若爆竹产品单个药量大于2克,易导致伤人。"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说,为确保人体健康安全,国家对烟花爆竹中使用的炸药药量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在此次实物质量抽查不合格的69个批次产品中,有3个批次产品使用的药量超过国家标准(≤2克/个)规定要求,其中有的品种含药量达到4.3克/个,是国家标准规定的2倍。
此外,部分低空类烟花产品使用的药种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在此次抽查的212个批次产品中,有15个批次低空类烟花产品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铅化合物,主要集中在吐珠类和喷花类等低空烟花类产品。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说,药种在烟花爆竹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中属于严重类指标。由于低空类产品具有观赏性,因此使用的药种中含有产生声、光、色、烟的药剂,如药剂中含有铅化合物,在燃放后产生大量烟雾中的铅化合物被人体吸收后,会导致人体铅积累,造成铅中毒。因此,国家标准规定在烟花产品中只允许高空类产品使用,低空类产品如吐珠类、喷花类不得使用。
引燃时间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引燃时间是烟花爆竹产品重要的安全性能指标之一。引燃时间过短或过长都会增加燃放者的危险程度,给燃放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安全隐患。在此次实物质量抽查不合格的69个批次产品中,有34个批次产品引燃时间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占实物质量抽查不合格产品总数的49.28%。
个别产品出现倒筒现象。倒筒、炸筒、散筒、火险、低炸等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中属于致命缺陷指标。出现这些现象的产品主要是组合烟花、高空礼花弹、小礼花弹类产品,由于这些产品属于a级以上产品,药量大、威力大、危害性大,一旦出现这些现象,有时会导致殉爆,对燃放者造成伤害。
云南省质监局对此次抽查中所有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已移交受检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尚未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责令企业限期追回并监督销毁。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记者 刘娟) 编辑:杨鑫 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