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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旅游有了护身符 首部《旅游法》有望年内出台

2012-09-04 16:50:31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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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旅游法》“草案”)8月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如果三次审议都能通过,《旅游法》将有望在年内颁布实施。对于游客最怕遇到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问题,草案都作出了规范。其中严禁操作零负团费是《旅游法》草案中旅游业人士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这有助于旅行社跳出低价竞争的怪圈,转而下功夫提升旅游产品质量。” 业内人士认为。

旅游法草案能给游客带来什么?又将在业界掀起怎样的风波?本期的圆桌会议,我们来聊聊“旅游法草案”的那些事。

什么是旅游法草案:启动多年首次审议

“针对旅行社的管理,目前仅有条例规范而无法律可依。”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博士向记者介绍,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我国的旅游业起步比较晚,在国外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刘思敏说,国外的旅游立法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大旅游法,一种是小旅游法,相对管辖的范围也有宽窄之分。对于大的旅游法来说,分歧会很大,而且涉及到的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会更严峻,所以迟迟不能出台。“实际上,这次出台的是小旅游法。”

这次的旅游法草案更像是09年出台的《旅行社条例》的“升级版”,业内人士说。目前,旅游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活方式,但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愈演愈烈的“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成为了业内共认的“顽疾”,如果没有一部法律加以约束或者规范,游客在维权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了很多真空问题,无法可依。

“虽然游客也是一种消费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论上是可以保护的,但因为游客的消费行为比较特殊,而且消费者权益法制定时间比较早,所以根本不能涵盖方方面面。这次的旅游法一旦出台,就真的做到了有法可依,在解决纠纷和维权上会起到关键作用。”

对于零负团费的整顿:团费涨价是肯定的

对于所有参加过跟团旅游的消费者来说,“零负团费”、“强迫购物”都是常见的现象。杭州旅游业内的人士也承认,像是香港、泰国、日本之类的出境游,是“零负团费”的重灾区。“零负团费,指的是低于成本的销售,只要你跟了这些团出去旅游,品质是别指望了,里面猫腻很多,自费项目很多,搞得不好就要逼你购物,这在整个浙江乃至全国都很严重。”省中青旅的出境部副总朱小军说。

“零负团费”是《旅游法》草案中旅游业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而针对“零负团费”,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实际上,对零团费的监管相对容易,政府部门看一下团价就知道是不是低于成本,但我也在怀疑能否把零负团费全部扫出杭州市场,因为这样一来团费肯定是增加的,一些小旅行社则根本没法做生意,价格高了就收不到客人,违规则是被处罚,对于他们来说是很不利的。”朱小军对记者表示。

取消了零负团费,会不会涨价?

“涨价是肯定的。”杭州旅行社的业内人士一致表示,零负团费不存在以后,购物也自然就没有了,这时候的团价一定会推高。因为不同消费群体对产品的需求不同,低档的产品取消了,旅行社又要自寻另外一条“生路”,如此一来,希望低价出团的游客可能就要“被高价”。“但价格也不会无休止地涨,只是维持成本价,不会变成暴利。”业内人士说。

执行的困难:如何区分购物点?

对于强迫购物,也是不少人关注的焦点。草案规定,“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有以上行为则“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很多旅游人士认为,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确实可以规范市场,减少投诉,利于消费者维权,但是会遇到执行方面的困难。“举个例子吧,如果我们现在去泰国普吉岛会有一些玩水的项目,如潜水、香蕉船之类的,如果我们一开始和游客签订的合同里让游客自己选择,他们说不要,结果到了当地看见其他人玩得很开心,结果主动提出想玩,但合同里写明是不参加的,这样算不算是我们违法了呢?”

另外,“不到指定购物点”这条也有问题。业内人士说,有些前往购物中心的线路其实不算购物点,如普吉岛的Shopping mall是当地一大特色,这些其实不应算作购物点。如果将来在行程上作为推荐线路安排,可能会被当成购物点投诉。“完全摒除了购物点,那游客想要买点当地的特色产品,该让旅行社怎么执行?”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业内人士表示,在规定很多禁行之外应该考虑出个指引,指导旅行社应该如何操作。“需要一个面对现实、更具智慧、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景区:票价变动提前6个月公布

草案提出,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景区门票频频涨价,该条款能否对此有所抑制?“这个很难通过旅游法去调控。”刘思敏说,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属于价格法范畴,旅游法草案并未涉及。”

“价格高低,目前在这部法中还很难就此作出界定和限制。现在老百姓都反映门票价格高,但是按照价格法来讲,是合法的,是经过听证的,如果要抑制门票涨价,应当是通过价格法和价格管理来实现门票价格的低价化。”

“法规会比条例的规范性更强。”刘思敏说,但法律也好,条例也好,都不可能很快实现对市场的完全净化,达到100%立项的程度,关键还是在于执行、在于相关政府部门的作为。“食品安全法是有的,但是地沟油、三聚氰胺还是存在,所以首先我们要为旅游法草案提交审议表示欢迎,而且我们也期待尽快能够通过全国人大能够通过这个方案,再制订出实施细则,能够尽快地运用到旅游的实践中去。”记者杨元 黄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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