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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2012-09-13 13:55:22 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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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一直牵动着老百姓的心,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的同时完善基本住房保障的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日前,《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将于下月起施行。《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过三年,而用欺骗手段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将终身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分散配建保障房与商品房“三同步”

《办法》明确,保障性住房实行集中建设与分散配建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设施规模应当符合居住区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要求。分散配建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商品住房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竣工交付使用。

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应当符合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全、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适当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达到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此外,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收购、改建、依法收回、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县政府或者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多渠道筹集宿舍型等公共租赁住房。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或可申请公租房

根据《办法》本市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个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但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其中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先退出住房租赁补贴,再申请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公租房初次承租期不得超过3年

《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续租。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租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自行腾退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欠缴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或者依据租赁合同约定从承租人的租房保证金及利息中抵扣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这其中包括: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3.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4.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面,应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实行网上销售并签订买卖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对购买人身份进行查验。购买人未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不得向其出售。因房屋被依法征收而准予购买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方可转让,转让时免交土地收益综合价款。而规定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自缴纳契税之日起满5年的,方可依法转让。

法律责任

弄虚作假将受处罚

《办法》还明确了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的相关处罚。包括: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驳回其申请,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责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差额,可处2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处1000元罚款,并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停发补贴并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可处3000元罚款,并自责令退还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请。

而违反《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保障性住房销售单位向住房保障对象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将责令其限期收回,并按每套住房3万元处以罚款;不能收回的,责令销售单位补缴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差价。

此外,《办法》施行前已配租的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房,也逐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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