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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最低罚款或提高到五百元

2014-10-29 14:32:17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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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最低罚款或提高到五百元

在中心区CBD的路段,交警每天查处多达200辆乱停放车辆。图中,一辆汽车停放在斑马线上。

违停最低罚款或提高到五百元

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提请审议

违停最低罚款或提高到五百元

昨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等提请审议。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拟维持违停最低罚款额度由二百元提高至五百元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在会上说,市人大常委会需要深刻认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会议精神,同时当前已接近年终岁末,各委、办都要对照今年的常委会工作要点,没有做完的工作要抓紧收尾,而且要高标准组织好明年换届大会。

违停最低罚款或提高到五百元

  交警在给违停车辆开罚单。

违停罚款或调至500元起

《草案》考虑到路边临时停车的路段可能出现违停成本低于正常缴费的情况,对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也作了特别规定,将其违停最低罚款额度由二百元提高到了五百元,以引导驾驶人依法使用路边临时停车车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草案修改一稿》继续保留这一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执法部门提供的数据及参考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拟提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罚款,由原来的一千元提高至三千元。

据悉,《草案》中规定自愿申报停驶可以免除相应违法行为处罚被委员质疑没有法理依据。市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认为,若规定自动停驶可以免罚,会使得处罚的惩戒和教育功能打折。因此,《草案修改一稿》建议删去关于申报停驶可以免除罚款的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一稿》拟删除要求社会车辆安装有摄录功能的行车记录仪的规定以及申报停驶可以免除罚款的规定。

“双罚制”依然管不到企业

深晚记者在会议上了解到,一审中,有委员提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人处罚的同时,对所属企业处两倍罚款。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双罚制”有株连之嫌,违法的主体是驾驶人,其对应的被处罚对象应该是人,而不应是工作单位。

而且,实施“双罚制”可能导致企业将其罚款直接转嫁到驾驶人个人头上,最终导致驾驶人一个人承担三倍的罚款的结果,企业则不受约束。

为有效实现敦促企业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达到减少非机动车违法的目的,建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一稿》)修改为送餐、快递等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上述行为,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相关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在《草案》一审中,有委员提出,违法停车收费的罚款额度是二百到二千元,幅度太大,执行起来会存有问题。经研究发现,在不同时间,不同地段违停,所造成的对交通拥堵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根据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由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较为合理。但是为避免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要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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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注销弄虚作假居住证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拟维持“草案修改一稿”对合法稳定职业的判定标准,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经查实或被注销。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居住证的办证条件为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其中合法稳定职业的判定标准为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

有委员提出,有些人虽然在深圳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在深圳居住、工作,而且在深圳纳税,这些人也应当被视为拥有合法稳定职业。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以纳税作为有合法稳定工作的判定标准,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因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维持《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的规定不变。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还认为现实中可能会发生非深户籍人员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情形,建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将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增加到居住证注销情形之中。《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二条拟规定,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拟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采供血机构或可报销用血费用

为方便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市血液中心有关人士提出,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市内临床用血的,亦可以向采供血机构报销《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草案)》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临床用血费用。

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中仅给予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深圳以外地区临床用血报销的制度,扩大为只要未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手续的,均可在采供血机构报销。

深晚记者了解到,在该《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为保证血液安全,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应当只能用于临床输血,除了不得买卖外,也不得用于基因测序等科学研究。根据委员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拟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只能用于临床输血,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许多委员及听证代表提出,由于深圳是一个移民城市,人员流动性较强。建议将该《草案》扩展适用至在本市的外省市居民及外国公民、华人和港澳台居民。对此,市法制委员会认为,该《草案》没有对无偿献血者设立任何身份条件,只要符合献血要求的任何人均可献血。(深圳晚报记者雷燕/文 陈远忠 余海洪 通讯员 刘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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