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桂莲表示,一审法院认定文裕章杀人的动机是“出于不想让被害人胡菁忍受痛苦”,认定的主要依据是文裕章本人的供述及护士阮某的证言。
庭审中,市检察院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2008年11月19日到2009年2月16日文裕章被羁押之前,他和女子张某频繁联系。张某承认她对文裕章有好感,公诉人在庭上也指责文裕章与张某短信内容“极其暧昧”。
肖桂莲表示,文裕章在胡菁病后住院仅一个星期就痛下毒手,拔去胡菁身上的医疗设备,并趴在胡菁身上,阻止医护人员继续施救,其杀人意愿非常强烈。因此,一审法院对文裕章杀人动机认定有误、重罪轻判。
文裕章并无悔罪表现
肖桂莲还认为,一审法院以文裕章愿意全额赔偿为由,认定文裕章具有悔罪表现并从轻处罚,是错误的。事实上,文裕章从开庭到庭后委托律师谈判,从未愿意全额赔偿。双方律师第一次谈判时,提出的赔偿金额是20余万元,大大低于诉讼请求,以后又增加到40余万元。后来是文裕章及其家属为使文裕章获得较轻的处罚,迫不得已才同意全额赔偿。
申请抗诉书中表示,一审法院人为割裂法定程序,使此案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开审理,禁止自己委托律师出席刑事诉讼程序,公然剥夺她和委托律师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法定的法庭辩论程序也被取消,律师仅被要求提交书面辩词,剥夺了其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