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文裕章不是“为爱”拔管
肖桂莲申请称,庭审中,市检察院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自2008年11月19日到2009年2月16日文裕章被羁押之前,他和女子张某频繁联系,并经常深夜通话。其中2008年12月17日,两人通话达17次之多;2009年1月26日,两人互通短信达50条之多。连张某本人都承认她对文裕章有好感,公诉人在庭上也指责文裕章与张某短信内容“极其暧昧”。
文裕章在胡菁病后住院仅仅一个星期的时间,就痛下毒手,拔去胡菁身上的医疗设备,并趴在胡菁身上,阻止医护人员继续施救,其杀人的意愿非常强烈。可一审法院认定文裕章杀人的动机是“不想让被害人胡菁忍受痛苦”,认定的主要依据是文裕章本人的供述,还有拔管时护士阮某对于现场情况的证言。一审法院对文裕章杀人动机认定有误、“重罪轻判”。
3法庭辨论程序被取消
肖桂莲还认为,一审法院以文裕章愿意全额赔偿为由,认定文裕章具有“悔罪表现”,从轻对其进行处罚。事实上,双方律师第一次谈判时,文家提出的赔偿金额只是20余万元,以后又增加到40余万元。后来是文裕章及其家属为使文裕章获得较轻的处罚,迫不得已才同意全额赔偿。
此外,肖桂莲还在申请抗诉书中表示,一审法院人为割裂法定程序,使此案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开审理,禁止自己委托律师出席刑事诉讼程序,公然地剥夺了她和委托律师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法定的法庭辩论程序也被取消,律师仅被要求提交书面辩词,剥夺了其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