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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新标准4月1日起实行
2011-03-29 10:59:5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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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新标准4月1日起实行

●四类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900元 、820元、740元

●介 休市、柳林县等7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一个类别

3月28日,山西日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政府近日下发文件,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850元、二类780元、三类710元、四类640元,依次调整为980元、900元、820元、740元。新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我省还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5.63元、二类5.17元、三类4.71元、四类4.2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9.9元、三类9元、四类8.1元。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也得到提高,现行的井下采掘人员、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1400元,分别调整为1800元、16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0.35元、9.2元。

根据全省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工资收入变动情况,介休市、河津市、孝义市、襄垣县、山阴县、沁源县、柳林县7个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一个类别,黎城县、文水县2个县(市、区)下调一个类别,其余县(市、区)类别不变。

最低工资标准

据山西晚报报道,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提醒,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背景资料:

山西省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的变动情况,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坚持平均每两年调整一次。现行标准是去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一类地区850元、二类780元、三类710元、四类640元。此次调整后,相应标准依次为980元、900元、820元、740元,增幅最高为130元,最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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