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省国税局发布公告,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的行为,该公告称,成品油经销单位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做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先开具预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收款收据,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和收款收据,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省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成品油经销单位应建立用户台账,以及时准确反映加油卡、加油凭证的充值、消费情况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记者 龙艳萍)
来源:山西晚报 编辑: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