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实施有效的统一集中采购
与厘清公务车范畴密切相关,建立职权明确有效的公车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也迫在眉睫。上述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很多公务车采购“我们并不参与”。据介绍,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各个单位零星所需的公务车才由政府采购中心帮助购买。“这样一来,采购部门无法有效获取较为优惠价位的车辆,也无法通过政府采购的手段推行实施绿色、节能等国家公共政策。”谷辽海说。
在他看来,借鉴国外成功的政府采购模式,在各级政府设立统一的集中采购组织,是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的最大亮点,但按照这部法律所设立的众多政府采购中心,实际上都属于政府购买的代理机构而非统一的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就公务用的小轿车来说,本级政府的采购中心根本就无法将本级政府各部门所需要的车辆,按照规模采购、规定种类、折扣价位、优惠幅度,实施有效的统一集中采购。“不仅如此,对本级政府各个部门或各机构的每年车辆使用以及库存情况,我们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均无法获取相应信息,从而导致政府采购部门无法有效地实施市场调查。”谷辽海建议,我国政府采购部门需学习借鉴美国、香港等地政府集中采购车辆方面的制度和经验,建立职权明确有效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
此外,有专家呼吁,应强制披露各部门现有公务车库存及使用情况等。据了解,美国中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便详细披露了各部门或机构对不同机动车辆目前的库存情况、车辆所使用的里程和成本构成、车辆所耗费的燃料和维修费用、车辆年度采购或者租赁等。而在我国,“纳税人都没有看到政府部门或机构公开发布公务车的库存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在此情况下,对于政府采购部门是否应当购买车辆、获取什么样价位的车辆,老百姓根本就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谷辽海说。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