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囊括使用公共财政资金采购的车辆
据最新消息,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要出台有关公车配备使用的新规定,这个规定比过去更加严格,比如对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的编制会比过去严格等。
专家普遍认为,即将开始的新一轮公务车改革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改革方案所应规范的主体范围必须明确统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公务用车应该还其本来面目,应该按照资金来源的渠道去梳理。主体上应涵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涉及公共财政资金采购的车辆都应囊括进来。
谷辽海也持类似观点并提出应受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约束,“凡是使用公共资金获取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机动车,任何部门、任何机关、任何机构、任何团体组织均必须受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的严格约束。”他进一步表示,改革方案如果扩大采购的主体范围,势必会突破现行法律所界定的政府采购概念,但这种积极的改革不会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相反还会有利于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走向健康的轨道,从而有效地降低腐败的几率,为我们的纳税人节约更多的资金。
关于公务车范畴的界定在国际上也有值得借鉴的经验。美国中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美国联邦总务管理局)网站所公布的美国联邦政府《2009年财政年度车队管理的报告》详细汇总了美国广播监管委员会、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美国农业部、美国商务部、美国教育部、美国能源部等政府部门或机构在国内外所拥有的不同规格、不同种类、不同数量的车辆。
“从这份七十多页的统计报告来看,凡是使用联邦政府公共资金获取的机动车辆,均属于公务车,涵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医疗救护、清洁卫生、抢险救灾等方面不同种类的公务车,不局限于规格种类不同的小轿车。”谷辽海说。
刘俊海认为,如果公务车的范畴明确为公共财政资金采购的车辆,那么涉及的相关人员就更多,而公务车改革的意义就更加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