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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告拜耳"胁迫辞职" 法院判定证据不足驳回

2015-10-15 07:55:13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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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白领李丹(化名)从财务主管岗位辞职后,将前东家拜耳公司告上法庭,称公司胁迫她辞职。近日,上海一中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她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

  去年3月,李丹进入拜耳公司,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李丹的岗位是公司某部门财务主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月薪2万元。然而,试用期还没过,李丹就辞职了。

  去年8月28日,李丹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声称自己辞职是拜耳公司胁迫导致的后果,要求判令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及加班工资1.3万余元。为证明自己所言非虚,李丹提交了一份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

  李丹还提交了一份病情证明单复印件,证明自己8月15日高烧导致意识模糊、身体严重不适。拜耳公司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且提出李丹从未告知过拜耳公司其身体状况。因李丹未能出示该份证据原件,故原审法院对该份证据及李丹的证明内容均不予采信,最终驳回其诉请。

  二审中,李丹提出,谈话中公司要求她在“公司开除”和“主动辞职”之间作出选择,并强调拜耳公司作出开除决定将严重影响她的职业生涯,由此给她造成精神上的巨大恐惧,签署辞职信违背了她的真实意愿。

  合议庭认为,法律上胁迫的认定应当以民事主体作出相关意思表示时其本人或者其亲友的人身、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即刻感受到的明显危害作为审查标准。录音内容显示,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拜耳公司认可李丹的工作态度,但认为李丹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其岗位要求,经过绩效改进计划仍无改善,故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对职业生涯的影响,李丹亦可选择辞职。

  双方谈话过程中,李丹能够清晰表达自身的想法,并不存在意识模糊的情况。李丹最后确认提出辞职明显系其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决定,系她权衡双方劳动合同不同解除情形所产生不同后果而作出的理性选择。所以,本案不能认定李丹系受到拜耳公司胁迫而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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