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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曝光十大霸王条款 涉房产交易等八个领域

2015-03-13 10:10:03 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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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开发商说没通过建委验收是不可抗力;买车,4S店说必须要在本店购买交强险;网购,卖家说促销产品不能退换货;取暖,供热公司说交了供暖费就不能再取消供暖……2015年,当商家再说出这些“不”时,不要同意,这都是无效的“霸王条款”!12日,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消保委联合点评了2014年度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房产交易、网络购物两大领域最“霸王”。

这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涉及了房产交易、教育培训、网络购物、预付消费、手机售后、汽车销售、殡葬管理、市政供热等8大领域。其中,房产交易、网络购物各被揪出两条“霸王条款”,其余6领域各一条。

市工商局、市消保委首次向殡葬管理、市政供热两大领域“开炮”,直指存在强势垄断,对消费者构成侵权。

手机售后、汽车销售、预付消费三大领域一直消费纠纷不断。此次点评,主要揭露了手机“三包”义务不履行、交强险强制搭售、预付卡不退款等严重侵权问题。

记者还了解到,市消保委在点评时,特别邀请了消保委律师团,各路律师依据权威法律条文“讲理”。

十大霸王条款

房产交易

1 条款:购房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的,按照应付款数额的3%/日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产的,按照合同额的0%/日承担违约责任。

工商局点评:《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所购房产,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能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

消保委点评: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对等原则。购房者的主要义务是向开发商支付房款;开发商的主要义务是向购房者交付房产。因此,在合同约定针对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时,不能仅仅约定购房者一方的违约责任,而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和“消法”,上述条款应当无效。

2 条款:如建设项目未能如期通过消防或建委等部门竣工验收,致使项目不能如期交付使用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商对此免责。

工商局点评:《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消防及建委验收的依据和要求是明确的,属于可控制、可预见、可克服的情况,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开发商应对因此造成的迟延交付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消保委点评:在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后,合同条款可以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具体约定,以利于合同的履行。但该条款将未能如期通过竣工验收作为不可抗力,不但过于宽泛、笼统,而且违背了《合同法》设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本意。

网络购物

3 条款:本商品属于年底促销产品,非因产品质量问题不提供退换货服务。

工商局点评:根据“消法”第25条,关于网络购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6条也做了同样规定。

消保委点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商家此举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其内容无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在3月15日正式实施,该办法第9条和第14条明确规定,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还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处罚。

4 条款:除另有明确的书面说明,本网站不对包含在本网站上的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或服务作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工商局点评: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条文,网络交易平台有义务对销售者或服务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公开,不能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网站在会员注册协议中的单方面规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消保委点评: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的经营信息及其内容,可视为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为商家发布的广告。

《广告法》规定,如果网站未履行依法查验义务,则应认定其对虚假商品信息的发布存在过错,依法应对消费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教育培训

5 条款:甲方(消费者)付款后,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所付款项概不退还。

工商局点评:按照《合同法》规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 。经营者单方面规定不退还消费者预付款项,极易造成“天价”违约金。

消保委点评: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营者可以请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经营者在本条款中规定“所付款项概不退还”因系加重消费者责任,依法应属无效。

预付消费

6 条款:本卡仅限指定车辆使用,且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工商局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车辆毁损、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或者通过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同解除权,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消保委点评:对于预付式消费,“消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手机售后

7 条款:手机在保修期内凭售货发票、产品保修卡享受保修服务。如不能提供发票或保修卡的,一律不予保修。

工商局点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9条第2款,“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据此,发票或保修卡并非保修的必要条件。该条款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排除了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权利,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消保委点评:从法律意义上讲,发票或者是保修卡并不是手机享受保修服务的前提或者条件,而应该是一种证据,用以证明手机是否是该品牌的正品手机、手机是否还在三包有效期内。即便该两份证据丢失,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手机是正品且依然处于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就应当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三包待遇,商家的该规定单方免除自身责任,应属无效。

汽车销售

8 条款:凡在本店购买的车辆应同时在本店购买“交强险”。

工商局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法”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消保委点评:这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搭售行为。购车与买保险是两种合同行为,汽车经销商将其捆绑在一起,属于在交易过程中设置不合理附加条件。另外,这种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殡葬管理

9 条款:陵园所有建设由公司统一安排施工,客户不得自带碑材,不得自行建造改造安装其他设施用品。墓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外由客户承担费用,陵园安排更换或修复。

工商局点评: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权利。陵园的管理规定,利用自身的垄断或支配地位、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变相的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由陵园提供的墓碑,属于强制交易行为。

消保委点评:陵园作为较为特殊的场所,客观上需要一定程度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应有一定的限度,不应以排除消费者选择权等法定权利为代价。

市政供热

10 条款: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取消供暖的申请,缴纳供暖费之后,一律不得再申请取消供暖。

工商局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拥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市政公用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采取绝对化的方式单方面限制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属于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为。

消保委点评:法律明确规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消费者可以据理力争。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有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三种途径。即便合同不存在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消费者如果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依法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当然,消费者需要对符合法定解除承担举证责任。(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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