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计委详解沈阳单独二胎政策
要了“二胎”,独生子女费不发也不返
昨日上午,市卫计委政法处处长郭树森针对夫妻对沈阳单独二胎政策的疑惑进行了详细解答。据了解,辽宁省确定的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实践界限为2013年11月12日,也就意味着,只要在2013年11月12日以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怀孕的,均属于政策内生育,可以按规定办理生育手续。
问题一:夫妻想要生二胎需要符合啥条件?
解答:一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问题二:生二胎独生子女费返还不?
解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第二个子女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追回。
问题三:二胎政策对父母户籍有啥要求?
解答:以公安部门注册的户籍为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虽离开辽宁省在省外居住,仍可在本省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都是非本省户籍但在辽宁省居住的,应该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不适用辽宁省生育政策。
问题四:单独夫妻生了双胞胎,还能再要不?
解答:“单独两孩”政策不按胎算按孩儿算。以夫妻双方曾经生育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数量合计计算。实有子女数以生育和收养、送养的子女总和计算。其中,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或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数可不计算子女数。同时,生育(收养)子女有死亡的,以存活子女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