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没有发生实质变化,注册商标、申请人名称、通讯地址、在产地认定范围内批准产量变化等需要变更的产品,由省级工作机构对其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合格的,按照《关于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内容变更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05]62号)要求提交相应变更材料:(1)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内容变更申请表;
(2)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原件);
(3)与申请变更内容对应的其他材料: ①申请更正产品名称的,应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②申请变更注册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③申请变更申报主体(申请人)的,应提交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协议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④申请变更通讯地址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⑤申请变更批准产量的,应提交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单产水平的有效证明文件; ⑥申请更正生产基地的,应提交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对于因申请主体、生产方式和产地等变化,导致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发生调整和改变的,不受理变更,一律按照新申请认证的相关要求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