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诚信机制,严格准入退出
我省建立了公租房准入、退出机制。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租房: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承租期内,不再符合当地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或收入线标准的,应当及时退出公租房;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承租期内,在公租房所在地已购买住房、另行承租房屋或者不在承租的公租房所在地就业的,也应及时退出公租房。
此外,以下四种情形也需退出公租房: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承租人擅自改变公租房用途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租房居住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
公租房承租人有骗租等行为的,将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来源:新华报业网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