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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惠民新举措: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提高到75%
2011-03-02 10:51:00      来源:黑龙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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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我省人保部门将在促进充分就业、社会保险惠民、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等7方面推出新举措。

实现新增就业60万人

据了解,今年,我省计划是实现新增就业60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50万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20万人,调查失业率控制在6%以内。

为了保障劳动者顺利实现就业,将对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35岁以下的城乡青年开展为期一至两年的学制培训,给予一定数额的培训补贴;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彩虹工程,重点救助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开发公益岗位、发放培训补贴等措施,实现至少2000人就业。在全省范围内开发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采取“因人设岗”的方式。安置2000-3000名残疾人就业。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养老保险

据统计,我省未参保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约10万人,今年,我省将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职工参保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办法缴费,享受待遇。已经自然解体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对正常运营而无辜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尚未解体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公司中,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参保缴费办法纳入养老保险,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解体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公司中的未参保人员,要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参保人员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时按当期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已经转入其他单位以“长期临时工”身份就业的,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时由用人单位及个人按规定补缴相应的费用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中有原劳动部门招工手续及原人事部门录用手续的,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提高到75%

今年,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居民门诊统筹办法,扩大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同时,根据基金的结余情况,各地适时提高医保待遇,使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达到75%,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

同时,提高职工、居民医保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对参加居民医保人员补助标准由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90%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

在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单位比较集中的行业先行试点,采取推行聘用制与实施岗位管理捆绑进行的办法,在定岗定人的同时,完成聘用合同的签订。建立起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形成规范的聘用合同订立、变更和续订工作程序,年底前,实行聘用制单位和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均达到90%,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

同时,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要求,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优化岗位结构;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情况,制定岗位管理制度。年底前,岗位设置完成率达到80%,2012年8月底前,实现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全面入轨。

来源:黑龙江晨报 编辑:邓京荆 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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