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经济|社会|热图|专题|节会|人事变动|地方企业|文化 •  旅游|
  各地: 安徽 北京 重庆 大连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辽宁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深圳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中国在线>华中地区>湖北>湖北新闻
湖北下月起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 不得价外加价
2011-04-28 09:27:36      来源:湖北日报

打印文章 发送给好友
  分享按钮

4月27日获悉,5月1日起,湖北省将正式实施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开盘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不得在标价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4月27日,省、市物价部门就国家发改委《规定》召开工作会,研究部署明码标价落实措施。

按照《规定》要求,今后每一套商品房都将明码实价。同时要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为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今后,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明码标价的范围还扩展至经营二手房业务的中介机构。

武汉市物价局将5月定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范月”,在全市开展专项检查。房管部门将协同物价部门,对开发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先告知,责令其整改,拒不悔改将下罚单。

湖北省物价局表示,将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于姝楠


新闻热搜
 
商讯
专题
建党90周年专题
建党90周年专题>> 详细

各地新闻
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详细
点击排行
  中国总人口超13.7亿 粤成第一人口大省
最高法:死刑缓期执行犯可视情节限制减刑
 
视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