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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确台风处置措施 加强三沙监测站点建设

2012-08-28 15:31:10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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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上午,《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海口市举行,海南省气象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据了解,2012年7月17日,《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在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跨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迈入了大建设、大发展的历史阶段。《条例》通过对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环节政府各部门职责的规范,围绕着强化政府管理、集约社会资源、满足群众需求的目标,加大对台风等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规范力度,突出预警信息传播、农村灾害防御、三沙市气象监测预警服务等内容,具有鲜明的海南地方气象灾害防御特色。

《条例》一共五十四条,分为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体系和城乡防御设施均衡发展的内容。细化了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通过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强化了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具体明确了防御台风、干旱、暴雨、大雾和雷电等灾害的预防措施,完善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提高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的可操作性。

《条例》还规定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信息资源的共享责任。对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对三沙市所辖岛礁和海域的监测站点建设和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做了规定。同时,也对台风预警信号发布的标准进行了公布,帮助社会理解预警信号的内容。

海南省气象局王玉祥副局长在发布会上谈到,海南是受气象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而气象灾害具有种类多、范围广、频次高和危害重等特点。每年因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当年GDP的4%左右,气象灾害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立法工作,是有效防灾抗灾减灾、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南海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更是顺应民心,满足人民迫切期盼的大好事。 ”

据悉,《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法规解读

《条例》具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扩大预报预警信息传播范围,促气象灾害损失最小化

气象灾害的预报和预警信息传播越广、越迅速,人民群众就越能避免损失,《条例》极为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信息的传播,并做出了多条的规定:

可能发生台风等重大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增加预警信息播发的次数,每天不得少于4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实时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机场、高速公路、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及乡村显著位置,组织设立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

车站、机场、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连续播发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受气象灾害影响,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出停课、停航、停运、大桥和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区景点关闭等决定时,应当向受影响人群发布公告,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采取分洪、泄洪措施等紧急情况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人员转移的具体范围和时间,并向社会发布紧急转移通告。

二.明确应急处置措施,促社会共同参与、从容应对

台风是海南最严重的气象灾害,需要政府统一指挥、相关部门联合行动、社会力量广泛动员来共同防御。《条例》明确规定了台风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措施,使全社会对台风灾害应急处置的情况心中有数,有效减少因灾害信息传播不及时、传播范围不够大造成的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不便甚至造成损失,降低社会防御成本。《条例》规定: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作业等户外危险作业;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学校停课、停止室内大型集会、旅游景点停止营业;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电影院、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停止营业,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情况减少或者停止公共交通服务,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停工、停业。

三.强化部门联动,促政府领导的防御机制更加完善

不同的部门由于各自专业的要求,分别建设针对性不同的监测设施,在气象灾害防御的过程中,统筹社会资源,共享不同领域的资料,可以更好地保障灾害防御指挥的统一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因此,《条例》对部门联动和合作共享也做出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向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火险、地质险情、环境污染、植物病虫害、动物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为防汛抗旱、森林防火、海洋渔业、交通安全、工农业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救援等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四.强调规划论证,促以科学评估作出正确决策

未雨绸缪,提前加强气象灾害的预防,相比事后的整改和恢复重建成本减少很多,损失降低很多。为此,《条例》对规划和论证做出了规定: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和本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审查内容。

五.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促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农村是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环节,也是薄弱的环节,考虑到农村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力量不足的问题,《条例》就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防御设施建设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气象灾害防御资源,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均衡发展,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紧急避难场所、公共防雷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投入给予扶持。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农村雷电易发的种养殖区域和其他雷击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的公共防雷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海域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

六.加强三沙监测站点建设 促海上气象服务更到位

海南是海洋大省,海洋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非常重要。目前,南海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还相对薄弱,与三沙市人民群众以及南海作业渔船的需求还存在距离,《条例》就加强此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三沙市所辖岛礁及其海域的气象监测站点建设,提高预警能力,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协同渔业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向本省管辖海域的作业渔船传播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见习记者吴湟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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