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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唆使情人离婚慷慨埋单 妻子将"小三"告上法庭

2015-01-16 10:41:59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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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唆使情人离婚并慷慨埋单

妻子状告“小三”索回“分手费”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融水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黄智)为了和“小三”长期厮混,男子梁某挑唆“小三”和她的老公离婚,并且为他们的离婚官司,慷慨地支付了3.2万元的“离婚补偿费”。不过后来,这事被梁某的妻子知道了,一纸诉状将“小三”告上了法庭。日前,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小三”将这笔“离婚补偿费”全数返还。

梁某与贾某系夫妻,因梁常年在外跑生意,二人平日里也是聚少离多。2009年,梁某在做生意过程中与女子小欢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之后,梁某得知小欢亦是有夫之妇。为了“安稳”地与小欢“过日子”,梁便劝说小欢与其丈夫离婚跟着自己过。

2012年3月,小欢在梁某的挑唆下将其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小欢的丈夫提出若小欢补偿其3.2万元便同意离婚,而小欢表示其无力负担。梁某获知后,便自告奋勇地为小欢支付上述钱款。

此后,妻子贾某知道了此事,随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小欢返还上述3.2万元。

在法庭上,小欢称其与梁某交往期间,梁是自愿将上述3.2万元赠与给其本人,她不同意返还。即使要返还,因梁某对夫妻共有财物享有一半的处置权,也只能返还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并没有一半的处分权。梁某未经贾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3.2万元赠与小欢,损害了贾某的共有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应认定为全部无效。贾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小欢全部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小欢向贾某返还3.2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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