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有调解意愿,但方向有出入
记者听取李珊想法后,代她向男方转达了意见。
陈东说,他的初衷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尚存,希望通过调解两人能和好如初,但李珊却认为对他“情分已不在”,双方可以调解,但调解的方向是能“好聚好散”。沟通中,陈东否认了房产首付全部由李珊支付的说法,并否认自己有动手打过女方。
通过记者从中沟通,陈东表示既然已走到这一步亦只能欣然接受现实,但希望能要回自己应得的部分财产,包括“自己一个人支付的首付”,以及结婚时他购买的家具、家电。而李珊则表示希望能以和解的方式处理好双方的情感纠葛,其中财产分割有两个方案,支付全部财产清算总价的20%给陈东;抑或一次性支付给陈东5万元,并同意将其购买的部分家具归还给他,两人和平离婚。如实在无法协商,她只能等6个月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
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海玲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判决。
李珊和前夫共同所有的房屋,属于李珊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李珊与现任丈夫离婚,李珊和前夫共同所有的房屋不在财产分割范围,李珊只需对与陈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李珊夫妇的情况,两人婚后购买的房屋房产证名字为两人名字,但如果李珊有证据证明首付为自己所出,每月按揭款亦是由她来偿还的话,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李珊可以相对多一些。
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分割,但李珊有证据证明首付的钱是其动用了前夫车祸赔偿款的,而该赔偿款与前夫的儿子也有份的话,用到前夫儿子的赔偿款的份额可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