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对南宁市内的特种行业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广西新闻网记者 潘晓明摄
记者从现场执法民警处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立法上的空白,补充和完善了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为有效规范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南宁市特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条例》明确将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印刷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开锁业、寄卖业和二手机动车交易业等九个行业列为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管。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大宣传,最大限度地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自治区公安厅决定从2014年12月1日至7日在全区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启动日后,南宁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将通过宣传资料、板报、实物展、举办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特种行业内的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的典型案例,鼓励群众自觉与违法犯罪做斗争,警示行业经营单位,督促其自觉守法经营。
采访中,记者就《条例》实施后将会对南宁市特种行业提出什么新的要求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特别关心、关注的问题,向现场执法的民警进行咨询。
民警答复称:在《条例》未出台前,公安机关对南宁市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后,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新的要求:一是明确要求从事旅馆业、典当业经营活动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保管库房、停车场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六十日以上。较《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明确规定不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加大了对不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将旅客住宿信息录入、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业的处罚力度。《条例》规定未如实或者未实时将旅客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较《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增了对经营单位的处罚。四是对开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明确了经营者需在聘用从业人员后七日内将从业人员的相关个人信息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规定了开锁人必须对委托人的身份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较《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锁见证人新增了“邻居”一项。
民警还提醒南宁市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主动学习《条例》等行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行业规范和法律责任,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按新增规定尽快完成整改工作。此外,为方便群众,南宁市公安局今年7月份起已开通警务网上工作服务平台备案功能(网址:www.nngaj.gov.cn),业主们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登记。下一步,宣传教育和限期整改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未依法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主动上网备案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