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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年起4000万人可免费打官司
2010-12-29 15:09:50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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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广州市下塘西路举行了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揭牌仪式。笔者从广东省司法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由省一级政府颁布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章。按照新标准,广东将有20%的居民人口纳入到法律援助的基本对象行列,“被妇联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等14种情形将免予审查,直接可获得法律援助。据介绍,外省人员在本省遇到案件,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援助,新标准将覆盖潜在人群近4000万,受援助者可免费打官司。

“法律援助是济贫扶弱的惠民工程、民心工程,是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举措!”广东省司法厅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11月,《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由省长黄华华签署后予以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2003年国务院颁布条例、授权各省制定本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以来,这是我国第一部由省一级政府颁布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章。

“公民,特别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公民,希望通过诉讼以求得公正和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首先应有保障弱势群体得到平等诉讼权利的程序法”。广东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表示,广东省委省政府素有领风气之先的传统。此次以“新标准”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是切实为百姓办实事,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

在新形势下,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增多,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维护、下岗失业工人权益保障、征地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群体性矛盾大幅增加,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在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共147个全部建立的基础上,我省进一步依托司法所等设立了2210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工、青、妇、残等社团组织相联系形成法律援助组织网络,构建出“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广东省网络的建立,对健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珠三角地区的法律援助经费上不封顶。”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援助经费保障充足。2010年全省法律援助业务经费达4770.1万元,省财政转移支付1020万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支持92个贫困县(市、区),拨付300万元作为死刑第二审制定辩护案件专项经费。

■新规四大亮点

亮点

1科学界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以广州为例,广州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123.14元,低于此数额的家庭可免费打官司。”据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我省及全国基本都以低保线为法律援助服务的门槛,然而新形势下,应当加大援助群体。新标准以“低收入户”为前提条件,而“低收入户”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收入等级划分的低收入户为标准,并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划分。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是动态的,统计部门按收入等级划分的低收入户,其收入指标比较科学。

据广东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广东约有常住人口9000万、外来人口2000万,而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属于低收入人群。常住人口的20%与外来工人口相加有3800万之巨。此外,获益人群不局限于我省省内,外省居民不管是前来旅游还是出差,只要案件发生地在我省,且当事人的收入水平也符合新标准,将同样可免费获得援助。目前,粗略估计有4000万潜在的受益人群。

亮点

2建立快速的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新《规定》明确了14种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当然被视为经济困难的14种情形,凡是符合这14种情形的公民,法律援助机构也无须再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更加方便快捷。

亮点

3合理设计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制度

规范合理的证明制度是标准实施的有力保障。新《规定》设定了申请人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路径,相关单位的证明、核实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认定的程序和权利,增加可操作性。

亮点

4在立法上首次设立诚信标准

规定了申请人违反诚实原则、将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并追偿的情形,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举报、投诉的方式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受理和处理程序,保障将法律援助资源用在最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身上。

链接

14种免审情形

(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七)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八)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九)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十)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十一)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十二)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十三)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十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冯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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