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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探析

2012-09-06 14:50:0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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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安徽省各地不断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新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典型的经验和做法被称为“合肥模式”,成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的“新样本”。本文以“合肥模式”为例,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主要做法

管理机制求突破。安徽省合肥市按照“一委一局一中心”的模式,构建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一委”即成立由市长任主任的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决策和组织领导:“一局”即管委会下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整个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一中心”即招投标中心,下设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和土地出让等业务部门,负责招投标项目的具体操作。

交易活动全覆盖。合肥市2007年3月以政府令的形式,取消原来分散在各城区、开发区的招投标职能,明确要求各类招投标业务全部集中进场交易。按照政府令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交通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全部纳入招投标统一市场公开招标。省直、中央驻肥及民营投资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也可选择进场集中交易。

行政执法重创新。将原隶属全市不同部门、涉及招投标业务的114项执法权集中委托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统一实施,解决了行政监督缺位、错位的问题,摆脱了因体制和行政隶属关系等对招投标公正性造成的影响。

强化监管靠制度。从市场管理、交易监督入手进行制度创新,制定出台《招投标业务工作程序》等一系列制度规则,促进交易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同时,建立不良记录和曝光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打击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法行为。2007年以来,清除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专家评委34名,受理投诉案件326件,记录招投标相关方不良行为272条,对61家违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以信息化建设引领招投标工作,对现行的招投标监管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和创新,以技管事、以机管人,减少人为因素,降低人情干扰,努力使阳光操作成为常态。开发统一门户网站、开评标及公共区域的录像监控、电子竞价和电子评标以及专家抽取语音通知系统,研发专家库、项目库等数据应用系统,促使各类交易项目操作流程、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财务结算等关键业务环节统一规范运作。积极推进和实施招投标平台电子化建设,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招投标,实现招投标项目通过网络即时受理、即时审批、即时传递和无纸化作业,并具有实时监控和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有效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便捷度。设置电子监察功能,建立评标直播室,对评标现场情况进行同步直播,由市场各方主体对评标现场进行实时全程监督,确保阳光评标让“招标人放心、中标人满意、未中标人服气”。

合肥市通过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以2010年为例,该年全市共完成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项目3122个,中标金额576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6%;节约和增值资金累计191.86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达33.95%,交易总额、节约率、增值率均创历史新高。

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规制度不统一。现行的《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公共资源管理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从行业或部门角度出发,有时与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现实需求存在冲突。同时,各地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同的解读,对公共资源统一集中管理分别作出不同的政策安排,造成了政出多门、多头指导、多头监管,增大了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难度。

监管模式不完善。从理论上说,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应该采取决策、监管、操作三个层面相分离的模式,但实际操作中对这三个层面的定性和定位仍不够清晰、准确。如果决策层(如“合肥模式”中的“一委”)可以算得上是政府机关的话,那么监管层和操作层(如“合肥模式”中的“一局”和“一中心”)应属于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应以提供服务为目的还是以赢利为目的?目前,“一委一局一中心”都属于临时机构,将来,其性质和定位的不同,会造成监管层和操作层履行职能的出发点不同,提供的监管、服务水平以及人员业务素质也会存在差异,导致对公共资源统一集中管理的作用难以充分、有效发挥。

监管制度不健全。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监督职能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监管人员由各职能部门指派,公共资源也没有形成严格统一的工程招标评标办法、市场准入等交易制度,各行业主管或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制定各自的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造成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越位、缺位或不到位,统一集中管理的监管力度不足。

此外,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评标专家数量和专业结构不尽合理,专家素质参差不齐,难以满足评标活动的需要;不少地方因财力有限,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集中管理的信息网络等相关硬件设施尚未建立起来,等等。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对策建议

制定统一、完善的集中管理法规。针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难题,加大改革力度,通过人大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抓紧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管理法规,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监管机构必要的行政执法权。

建立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由国家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指导性标准(如单位性质、受理业务范围、运行机制、业务流程、硬软件设施标准、从业人员资质和管理模式等)。各地对照标准,按行政区划分别组建省、市、县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应进尽进”的原则,整合政府采购、工程交易、土地交易和产权交易等交易服务机构职能,将当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规范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制定统一、规范的交易规则。一是建立规范的招投标政策标准,全面实施《标准施工招标资质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一步统一工程招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投标活动。二是建立跨区域的评标专家库,加强不同地区评标专家的横向交流。探索进行远程监控、异地抽取评委、异地网上评标,促进招投标活动规范、透明、公正。三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失信惩罚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营造诚实有益、失信必惩戒的市场氛围。

健全便利、有效的监管机制。一是加强市场监管,由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机构按照交易市场集中管理的规则和制度,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个主体的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维持市场正常交易的秩序。二是加强职能监管,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过程各环节实施对应监督,重点是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三是加强纪检监察监管,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机构、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相关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李诚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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