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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职务犯罪“村官”为何无恃无恐

2012-09-03 14:50:58 来源:检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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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贴、补助、补偿款主要通过农村基层“两委”(党支部委员会、村委会)人员发放,这是征地补偿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最后一道“关口”。然而,河南省郑州市检察机关调研发现,这最后一道“关口”却成了个别农村“两委”人员侵吞、截留、挪用征地补偿的一个“渠道”,使得国家“三农”政策大打折扣,难以惠及广大农民。

从2010年到今年6月,郑州市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案件94件142人,总涉案金额达9042万余元,形成了惩治涉农惠民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其中涉及村党支部书记32人,村委会主任24人,其他农村基层“两委”人员等46人,共计102人,占涉案总人数的72%。

犯罪领域集中,作案手段具有传染性

调研人员介绍,涉农惠民领域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涉嫌罪名集中、涉及领域集中、涉案人员集中。罪名集中主要表现在贪污、挪用和受贿三项罪名中,尤其是贪污案最多,在立案的94件中,涉嫌贪污的55件,占案件总数的58%;其次是受贿和挪用公款,分别有21件和18件,分别占立案总数的22%和19%.领域集中,从今年上半年查办的涉农惠民立案统计中可见一斑,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矿产征用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专项款物管理和医疗社会保障等四个领域,在立案的21件案件中农村土地矿产征用开发领域发案就有10起之多,占总立案数的一半。同时,窝案串案居多,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一班人”一拍即合,共同合谋侵吞、截留公物公款,中饱私囊。他们相互心照不宣,“你不揭发我,我也不检举你”,造成此类犯罪较多的窝案串案。

例如,2011年9月,郑州航空港区办事处大老营村村委会主任张立群“带领”村委会成员三人,在郑州“富士康”征地过程中虚报土地附属物,共同套取11.2万元公款。再如,2011年7月,新郑市孟庄村鸡王村村支部书记李双锁、村委会委员王德才合谋,并与新郑市孟庄镇审计所所长刘付香和新郑市孟庄镇环卫所闫国玉四人相互勾结,共同贪污因修路引起的震房户赔偿款10万余元。

就作案手段而言,具有直接性、一致性、传染性。据介绍,贪污案件多数由村支书或村主任直接从会计、出纳处提取后,据为己有,直接侵吞;也有个别案件是犯罪嫌疑人将从未入账的补助、补贴或补偿资金直接截留;有些案件的嫌疑人则是在上报应补偿户时,无中生有,虚报多报,虚报冒领,骗取补偿款,这些案件大多未平账、未入账或凭空捏造,毫无掩饰,犯罪手段相对大胆直接。这些案件,均发生在“三补”(补贴、补助、补偿)资金或款物自上而下,下发至村委会后由村委会人员协助发放到农户手中这一环节,发案环节呈现出一致性特点。也正是基于这一特点,当某一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好处之后,其他村干部也会竞相模仿,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传染性。

2011年5月,登封市少林办事处王庄村七组副组长郭某在协助政府给群众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并不是将其领取的50万元补偿款及时发放到村民手中,而是私自将这笔钱长期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2012年5月,郭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再如2009年5月,河南送变电建设公司在郑州市管城区小刘村建设输变电线路工程,身为村委主任的魏保全在负责协调施工、占地补偿过程中,利用负责管理、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领到的31万元补偿款悄悄装进自己的腰包。2011年11月,他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登封市石道乡陈家门村党支部书记王花勤在负责村扶贫搬迁工作过程中,采用虚报搬迁户,未入村委会账目直接将9万元扶贫资金据为己有,今年3月被立案侦查。这些案件,作案手段都比较相似。

外部监管缺失,涉案人员心存侥幸

调研报告显示,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心存侥幸,原因之一是缺少外部监管。

一是部分乡镇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监管不到位。一部分从乡镇财政下拨的补助、补贴资金,往往“一拨了之”,即使组织检查审计也大多走过场,村支书或村主任稍做手脚即能蒙混过关。一些直接由政府或开发商支付到农村基层组织,再由村基层组织发放的征地、拆迁补偿款等,则更是无人过问无从监管。

2008年底,荥阳市汜水镇清静沟村从外地购买一批价格7.6万元的绿化树。新农村建设资金下拨后,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黄某将购树款从下属的四个村民小组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中列支,但黄某实付购树款5.5万元,剩余2.1万元被其占为己有。2011年,黄某在账目交接时,又将虚开的4.9万元购树发票在新农村建设账目中重复报销。该案中,黄某贪污购树差价2.1万元虽难以监管,重复报销的4.9万元购树款应从简单的账目中可以看出,但至案发也没有被相关部门发现。

二是个别职能部门对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监管不力。县、乡两级财政、民政、环卫等部门对下拨到农村基层组织的补助、补贴等资金和款项的管理使用监管不力,个别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甚至与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合谋共同参与犯罪。2008年,荥阳市崔庙镇竹园村村委会委员任全福、崔庙镇索坡村村委会委员牛国章,分别与崔庙镇民政所原副所长李克锋共谋,伪造所辖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材料20余份,经由李审批盖章后上报荥阳市民政局,三人将低保金共12万余元分赃。2012年6月,三人被荥阳市法院判处贪污罪。

三是村民群众监督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群众监督本是重要的监督方式,但村民监督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有些甚至根本没有发挥作用。部分行政村的村务没有按要求做到公开透明,广大村民对上级下拨什么种类的补助、补贴资金,以及下拨多少无从知晓,就谈不上群众监督;还有一些村干部,家族势力大,大部分群众迫于村干部的威吓不敢检举举报。内部管理混乱,作案肆无忌惮据介绍,农村基层组织内部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村务公开名存实亡,一些村的村务公开栏在墙上用油漆书写,至少有一年多未更换更新;账目管理混乱,一些村的财务制度形同虚设,个别村甚至没有会计,村财务支出集体决策制度变成了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一支笔”签字;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软弱无力,党支部、村委会一年半载不组织一次活动、不开一次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个人成了支部和村委的“全权代表”。新密市某村支部书记赵某、副书记高某和村主任李某三人共同将上级发放的农村屋顶接水工程补助款6万余元贪污后,赵某还单独将水源涵养林补偿款4万余元、造林工程补偿款2万元贪污,而这两笔款项只经过赵某一人之手,高某、李某均不知晓。6万元补偿款根本未入村账目,更谈不上集体决策支出。

调研报告认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法纪意识淡薄,犯罪有恃无恐。个别村干部认为侵吞点补偿、补助款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征地补偿款“谈不上公款”,截留点装进自己的腰包算不上犯罪。尤其是对挪用公款,认为存在集体账户上也是存,提取出来供自己或亲戚朋友使用到时还上就没事了,根本与犯罪扯不上边。2011年,登封市卢店镇卢北村四组组长韩某利用协助镇政府管理、发放本组安置区征地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同河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杨某共谋后,将补偿款45万元以个人名义借给该公司用于房产开发,进行营利活动。侦查人员讯问韩某时,韩某还一直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

目前,郑州市检察院与人保、交通、民政、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建立了专项工作配合协作机制,以“通报信息”、“线索移送”、“办案协作”、“日常联系和案件反馈”等制度为切入点,推进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专项工作,确保国家的“三农”政策真正惠及民生。(王爱武 朱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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