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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4-17 14:14:47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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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飞机最大起飞全重  第一类航线  第二类航线 第三类航线

≤50吨        1.15     0.90     0.75

50-100吨(含)    2.30     1.85     1.45

100-200吨(含)   3.45     2.75     2.20

>200吨    4.60     3.65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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