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新闻标签: 北京 重庆 大连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辽宁 四川 山东 上海 陕西 深圳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中国在线 > 中国政声
滚动新闻

专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 增设“酒后驾车罪”

2009-08-25 08:30

醉驾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闻背景】

7月23日,成都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机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在宣判前3天,“杭州飙车案”判决结果却是肇事司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不同罪”的情况是否存在?法律界和公众都有不同意见。四川5位刑辩律师甚至上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孙伟铭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缺乏量刑支撑。

按照现行刑法规定,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只能适用“交通肇事罪”。王世洲认为,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刑法不仅明确要求该罪必须以过失的心理状态实施,而且要求必须是违反交通法规肇事的行为。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余凌云同样反对“醉酒驾车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的意见。他指出,按目前标准,饮用两瓶啤酒一般就能构成醉酒驾车,但这并不会必然导致人丧失控制和判断能力,也未必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余凌云建议,根据饮酒有没有对行为人判断和控制能力造成影响,把醉酒驾驶分为两档。醉酒后已经失去判断和控制能力仍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谢望原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

未主动劝阻酒驾是否应被“问责”?

【新闻背景】

8月,南京交管部门会同市文明办、市廉政办,联合研究制定了严禁酒后驾车宣传教育长效管理机制。其中规定,同桌劝驾驶人饮酒或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将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连带责任。

余凌云认为,这种做法得到社会认同的可能性比较小,社会效应也不见得好。如果真的出台类似规定,很可能流于形式,难于执行。

王世洲则认同这种做法。他认为,这对劝酒者等人不是给予行政处罚,而是采用通报等警诫措施,并没有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这种做法值得进一步总结经验。他特别指出,日本已经把这种劝酒情况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和处罚,值得我们借鉴。

编辑:宁波 来源:人民网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中国在线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663、8488356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