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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 增设“酒后驾车罪”

2009-08-25 08:30

核心提示

公安部交管局日前表示,全国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一周以来,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降幅并不明显。酒后驾车有禁不止,是否因现有处罚措施过轻?现有法律规定又有何需要完善之处?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现有处罚措施是否过轻?

【新闻背景】

全国开展集中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一周以来,共查处醉酒驾驶2052起,约占查获酒后驾驶起数的14%。公安部交管局表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降幅并不明显。

目前,我国与酒后驾驶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酒后驾驶,处暂扣1—3个月驾驶证,罚款200—500元处罚;对于醉酒驾驶,则是暂扣驾照3—6个月,罚款500—2000元,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对醉酒驾驶给予拘留15天的处罚力度,是有足够威慑力的。”针对我国“酒驾”处罚措施过轻的质疑,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认为,现有规定的处罚力度已经较大,实际生活中“酒驾”屡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执法不严,比如不少地方不能保持经常性的路检,存在“以罚代管”、“人情招呼”等问题。

他建议,公安部门应当不定期、不定点、经常性地开展检查,而不是仅限于“集中整治”。

北京大学刑法学专家王世洲教授则对现有行政处罚措施存在质疑。他认为,现有行政法规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在我国行政处罚中是最严厉的,很有必要。但是,行政拘留作为行政处罚措施,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对行为人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是缺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此外,他还认为,对“酒驾”规定的处罚,对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尚需经过实践检验。

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否过时?

【新闻背景】

据调查显示,对于酒后驾车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70.0%的人首选“司机有侥幸心理”,69.8%的人认为是“违法成本过低”,64.1%的人表示“公众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薄弱”,59.2%的人表示“公众普遍缺乏尊重生命的责任意识”。

7月,四川成都的李刚、罗毅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把醉酒驾驶作为犯罪规定进刑法非常必要。”王世洲认为,根据现代法治要求,对行为人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只应当由法院经过刑事审判才能判处。因此,将醉酒驾驶的行为在刑法中明确作为犯罪加以规定,有利于纠正现有行政处罚的立法错误。

王世洲说,在我国社会持续繁荣发展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即使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也已经具有令人不能容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将这种危害行为“入罪”,符合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的要求,符合现代国家的一般法律情况。

著名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谢望原教授认为,针对“酒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目前我国只有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来规范,已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需要。此外,交通肇事罪成立条件要求太高,不利于有效打击与防范此类犯罪。

谢望原建议,刑法应专门设立“酒后(包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罪”,即明确规定酒精含量超过一定安全标准而驾驶机动车辆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应认定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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