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成果利益分配面临的客观现实——理性评估:即公民享用改革成果的必然需要性;企业创造改革成果的必然市场性;政府分配改革成果的必然公正性;法律保护改革成果的必然合法性。
公民,是指享受合法权益的每个中国人。要知道:改革成果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财富,每个公民都有权享用。而不是、也不能、更不该专属某个别人、某些群体、某些阶层。因为,谁都无权剥夺普通公民对改革成果利益分配的享用权。但作为企业,无疑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天然主体,担负着继续创造改革成果的职责。工业经济时期的实践证明:企业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有效组织形式。所以,今后相当一段历史时期“企业”仍将作为发展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而存在。我们要支持和鼓励企业光明正大地合法挣钱,不挣钱的企业是不能立足的企业,也是不该生存的企业。而我们的政府是手握利益分配大权的强势政府,在改革成果利益的分配上,过去已经做了很多,今天仍努力做着现实中的许多探索。但确实有很多地方的缺失和弱项,显得有失公允和偏颇,需要我们重新地认识和界定,疏导和厘清,改善和加强。我们知道:企业家要体味生活,他们在付出;老百姓要体面生活,他们在努力。穷的要变富,富的还要富。我们不可让一般公民改变自身贫困状况地强烈愿望等得太久,等到落空。现实中共享和共富是一种迫切需要,不容回避。当然,共享改革成果不能理解为同步富裕和同等富裕,要实现共同富裕,我们不能硬性地解释为全体公民的绝对平均共同富裕。而是在法制的框架内,建成合理而科学的利益分配体制,让公民能体面生活,让社会形成人的“善性”氛围的厚度,以展示其发展阶段性时有先后,没有差异,心有所认的社会理解度,宽容度和融合度。否则,我们社会的发展就会走偏了方向。我们要推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就要加强研究和充分认识,法律对改革成果利益分配的坚固的保障功能。利益分配是好事,但好事做好不易,而好事不仅做好,还要做出好效果更不易。所以,我们千万不敢做乱,更不敢乱做,但不能不做,而且必须快做。现在许多小事酿成大事,简单事变成复杂事,甚至极单个的个别事通过网络竟成为全国性舆论,其背后原因值得我们深刻反思。要明白:有序地改革成果利益分配是感情;公正地改革成果利益分配是道理;合法地改革成果利益分配是原则。反之,我们不仅会把事情弄砸,而且会葬送前期的改革成果,出现社会的混乱和无序,使得我们下步的改革无法进行,无从下手。在今天的时间段来清醒地把握和认识这个问题,是关系到我们的社会能不能向前发展,如何向前发展的大事。可以说,此事不明,万事皆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