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签订协议将房产赠与儿子,但女方却反悔了,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近日,大渡口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去年7月,杨女士起诉前夫胡先生,要求撤销位于大渡口伏牛溪的一套商品房的赠与。胡先生收到起诉后,拿出两人曾在2010年签订的协议,协议上白纸黑字写着,约定房子归儿子胡某所有,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双方于2008年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胡先生抚养,位于大渡口九宫庙的一套建面84平米的商品房和位于大渡口伏牛溪一套45平米的老房归女方所有;位于陈家坪的一套商品房归男方所有。
2010年,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将大渡口伏牛溪的房产赠与给男方及儿子居住使用,此后杨女士不再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但房屋至今也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杨女士要求进行撤销。
胡先生则认为,根据新协议,房子应当归儿子。最终,法院驳回了杨女士的请求,判决房产归儿子胡某共同所有。
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邓光辉律师称,杨女士与儿子之间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儿子由胡先生抚养后,女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杨女士将房屋赠与儿子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依法不能撤销。记者 李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