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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有条件批准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
2011-12-13 10:09:00      来源:新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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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科技讯 12月13日上午消息,商务部反垄断局昨日发布《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90号》文件,有条件批准希捷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希捷”)收购三星(微博)电子有限公司硬盘驱动器业务(以下简称”三星硬盘业务”)。

商务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交易。

今年4月19日,三星电子对外宣布,同意作价14亿美元(现金加股票的方式)向希捷出售旗下硬盘业务,计划专注于存储芯片业务。

据商务部介绍,2011年5月19日,商务部收到希捷收购三星硬盘业务经营者集中申报。但商务部以申报文件材料不完备为由,要求申报方予以补交。2011年6月13日 ,商务部再次收到补交后的申报文件,并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商务部在公告中表示,由于希捷三星交易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2011年7月13日,商务部对此项交易实施进一步审查。2011年10月11日,商务部将审查期限延长至2012年12月12日。

经过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交易将对硬盘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随后商务部就这一问题,与希捷、三星进行了多轮商谈。

商务部称,“交易双方先后提出了多轮解决方案。经评估,商务部认为,交易双方提交的最终解决方案能够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最终,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交易,并要求申报方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相关市场上维持三星硬盘作为一个独立竞争者而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交易完成后,希捷将组建独立的子公司,负责对原三星公司生产线生产的硬盘产品(以下简称三星产品)独立定价,并以三星品牌独立销售。希捷和三星的销售团队均应向监督受托人报备,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二,在前述独立销售团队组建并实际开展相关业务之前的过渡期内,应当由三星的原销售团队继续销售三星产品。过渡期内的销售不得损害三星产品的竞争力。过渡期内三星继续销售的安排和月度销售情况应当向监督受托人报告,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三,交易完成后,希捷应当保持三星产品定价销售团队的完全独立性,在三星产品定价销售团队与希捷其他产品定价销售团队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双方交换竞争性信息。竞争性信息是指任何可能导致竞争者之间协调彼此经营行为的信息,特别是任何有关产品价格、产量、客户、竞标等方面的信息。三星产品的销售团队只能指定一名负责人向希捷指定的一名负责人汇报。前述两负责人的人选及变更应事先向监督受托人报备,两负责人不得在两团队之间沟通竞争性信息。两负责人之间的任何信息沟通情况均应事先或同时报告监督受托人,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四,希捷应当确保维持三星生产线的独立运行,三星产品生产线应当使用三星的设备、流程和生产系统。希捷可以对三星产品生产线进行技术支持和改造,以提高三星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此种技术支持和改造不得对三星产品的产量或产能施加任何限制性影响,并应向监督受托人进行事先和事后报告,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五,希捷应当确保三星产品独立建立并严格执行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前述定价机制的确立和任何修改,任何偏离该机制的定价行为均应向监督受托人报告,并说明理由,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六,希捷应当针对三星产品设立独立的研发中心。希捷可以给予该研发中心以技术支持,包括允许其采用希捷的标准流程,以提高三星产品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前述技术支持和任何信息及人员交流均应事先或即时向监督受托人报备,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二)希捷应履行本审查决定作出后6个月内继续维持和扩大三星产品产能的承诺,之后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三星产品的产能和产量。希捷和三星产品的产能及产量情况应当按月向监督受托人报告。

(三)集中完成后,希捷不得实质性改变当前的商业模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从希捷或任何受希捷控制的公司排他性地采购其硬盘产品。

(四)集中完成后,希捷不得迫使东电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化)排他性地向希捷或任何其他受希捷控制的公司供应硬盘磁头,或限制东电化向其他硬盘生产商供应磁头的数量。

(五)希捷承诺,本决定作出后三年内每年投资至少8亿美元,且将以希捷近年一贯的速度,继续在创新领域投入研发资金的承诺,以确保给客户带来更多创新性产品和解决方案。

(六)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希捷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希捷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决定实施12个月后,希捷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解除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本决定项下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实施情况和解除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为履行上述义务,希捷应当在监督受托人确定一周内提交详细的操作方案并报商务部批准后实施。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希捷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希捷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有权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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