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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抽中特等奖 公司事后不认账
2011-11-02 14:33:42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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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进行时


张先生在一次公司年会上抽中特等奖――子女教育基金,但公司却拒绝兑现。离职后张先生将前单位告上法院。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公司年会抽奖属于用人单位为内部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因此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共计2.2万余元。

张先生自2006年3月起入职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任该采购部总监。 2008年1月19日,该公司举行新年年会,并按历年惯例在年会中举行抽奖活动。张先生幸运地抽中了特等奖――史泰博・中国创始人教育基金奖。根据奖项的设置,获得该项奖的员工,其子女从获奖当年起至研究生毕业的全部教育费用将由该基金承担。 当年,张先生的孩子刚好10岁。

但公司此后并未履行特等奖的兑奖承诺。张先生多次拿着孩子的教育费用找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兑奖,但均遭拒。去年11月,张先生离职,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已经发生的部分教育费用。

据该公司内部宣传材料,面向该公司中国区员工的该教育基金于2008年正式成立,由史泰博・中国创始人共同出资,共计500万美元。基金财务管理由该公司财务总监负责。但该项基金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据张先生讲,当年成立该项基金并为他颁奖的董事长后已离职。

公司代理人在庭上称,基金会是部分创始人在当年年会上宣布设立的,非公司行为,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高管(创始人)个人承担。代理人还认为,企业年会抽奖的性质属单方赠与行为,不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年终奖励。且张先生已离职,公司已向其支付了超出法定补偿外又6万余元的补偿,因此不同意兑奖。

法院审理认为,该基金创始人均为公司高管,奖励仅限于史泰博中国区员工,又在年会上作为抽奖,因此该基金并不能与公司经营行为完全独立开,是公司激励员工积极性的一种方式。张先生所获教育基金奖励性质上应属单位为内部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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