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围绕城市管理活动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条例》在制度上进行了创新,如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公共停车、道路交通、应急指挥等城市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城市管理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实行首接责任制,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办理。创造性地设置了鼓励条款,“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立体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设施的单位、居民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鼓励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和卫生设施向公众开放”,这些规定为进一步支持政府各部门在城市管理的实践工作中积极开展探索,进行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五)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条例》对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能、职权进行了明确。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市、区涉及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执法权,履行省、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并对部分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权作了调整。通过立法,解决普洱城市管理中体制不顺、部门职权交叉、行政处罚权分散、行政效率不高的问题。
(六)赋予执法部门治理违章建筑新的执法手段。普洱近年来出现的随意搭建、改扩建、突击加盖等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现象,因为城市管理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执法部门强制手段不足,导致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难以执行。借鉴外省的经验,《条例》进行创设性规定。如遇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并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对违法施工现场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并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相应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可以通知有关部门不核发相关证照。通过立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一定的强制手段,有利于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单位和个人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七)细化、量化和具体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条例》结合普洱实际,围绕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有选择性地针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过于原则、不够具体、不好操作,以及相关规定出台时间过长,已经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需要进行规范的管理事项,增加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对管理制度、方法、措施、手段等进行创设、细化、量化和具体化。
(八)突出“以人为本”,加大政府责任,维护民众利益。《条例》不仅对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就公众关心的小广告治理、流动摊贩规范、城市犬只饲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合理设置信息公布栏或广告栏,引导小广告有序、规范张贴;明确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允许在特定路段、时段,摆摊设点;要求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犬只应当进行检疫、免疫登记等。
(九)体现普洱城市建设特色的相关规定。为突出普洱城市建设的特色,《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体现民族、地域特色,保持传统风貌,突出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建筑体量、形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城市风貌相协调。“城在林中、林在城中”,规划区内的森林和茶园是普洱的重要城市景观之一,把规划区内的森林、茶园养护、管理纳入《条例》进行规范,在规划区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本《条例》的突出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