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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批公租房三类群体可提出申请
2011-03-16 14:06:04      来源:天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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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100元/平方米

问:能使用租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纳公租房租金吗?

答: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委托代扣租房补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使用租房补贴交纳租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可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租金。

问:申请人缴存租房保证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不缴存租房保证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所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缴存;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缴存。缴存的租房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抵扣欠缴租金和违约赔偿,一次性结清本息。

合同期届满必须退出

问:公租房的租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届时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

问:承租公租房期间能否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三种补贴”条件、经适房或限价房条件的,可按届时政策提出申请租房补贴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问:承租公租房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动对继续承租有何影响?

答: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的,承租家庭应在所购住房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购买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承租家庭成员接受赠与或继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办理房屋接受赠与或继承手续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五类情况将解除合同

问:弄虚作假将如何处理?

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发现,如实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对已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要予以取消,骗取的补贴要予以追缴,禁止申请人及其配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收回住房。

问:承租期间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解除?

答: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三)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四)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且所购住房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详解住房保障“三补贴”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保障对象] (一)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待遇,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二)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在3年以上、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没有住房的两人以上(含)家庭。(三)市内六区非拆迁家庭中享受民政部门特困救助一年以上、符合“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或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间超过3年的两人以上(含)家庭。(四)将市内六区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家庭中上年年收入低于3.7(含)万元、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五)市内六区重残或双残家庭中上年人均月收入在600元(含)以下、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补贴标准] 承租家庭自行负担的租金标准为平均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每套住房应负担的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确定。与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给予租金补贴。符合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配租,不缴存租赁保证金。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保障对象] (一)具有天津非农业常住户口;(二)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四)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补贴标准] 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8元;武清、宝坻区和各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3元。面积保障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相当于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每月45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410元、两区三县每月340元。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保障对象] (一)具有天津非农业常住户口;(二)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三)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四)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

[补贴标准] 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宁河、蓟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月补贴计算方法与廉租房租房补贴相同。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每月2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210元、两区三县每月180元。

来源:天津网  编辑:冯媛 许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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