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贿款之争
“检察机关指控王雁峰涉嫌受贿一共有两起事实,其中一笔就是煤矿矿主李克伟行贿的一张1000万元的银行卡,对于这笔钱的指控,我们认为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开庭前,王雁峰的辩护律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这张卡王雁峰根本就没有接受,就没有进过他的口袋,也没有实际掌控过。”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2007年山西省进行煤矿的整顿工作,在大同市经营煤矿生意的李克伟掌管的东梁煤矿的名字出现在了大同市即将关停的煤矿名单上。随后,李克伟请王雁峰的至交金云康前往王家当说客,请分管此事的王雁峰“高抬贵手”。
根据王雁峰的供述,他当时对金云康说“李克伟这个人爱记黑账(将行贿进行记录),你不要管他的事”,并表示“要帮忙可以,这事不是钱不钱的事,关键是必须要区政府出文件报到市政府,找一个煤矿替换东梁煤矿”。
两天后,金云康带着李克伟给其的存有1000万元的银行卡来到王雁峰家。根据证人金云康的证言,王雁峰表示“你先拿着吧”。
在此期间,大同市有关部门下属的众鑫房地产公司的经理李冀南向主管领导王雁峰汇报工作时,表示在呼和浩特市的项目资金出现困难,希望王雁峰帮助解决部分资金。
不久,王雁峰作为中间人,希望金云康帮助李冀南的公司解决资金困难,金云康就将上述1000万元汇给李冀南的公司,借给李冀南使用。
根据证人李冀南的证言,2009年,金云康称他和李克伟合伙开办的公司资金遇到困难,他已请示过王雁峰,王雁峰同意先把1000万元打回到金云康和李克伟合伙开办的公司账户上。由此,李冀南分期分批将上述1000万元打到金云康的个人银行卡上。
金云康则在证言中表示,上述1000万元基本用到了公司的运转中。
“依据整件事情的链条关系,足以证明被告人王雁峰主观上没有收受李克伟1000万元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也没有收受这1000万元的行为。”王雁峰的辩护律师说,“在整起事件中,王雁峰不过就是作为中间人介绍金云康借钱给李冀南。”
同时,王雁峰的辩护律师称,李冀南在将1000万元还给金云康后还支付了100万元的利息。为此,王雁峰的辩护律师出示了由银行方面出示的银行凭证以及众鑫公司出示的相关说明。
对此,公诉人表示,在金云康和李冀南的证言中都表示了上述1000万元是属于王雁峰的钱,同时,李冀南和金云康为了帮助王雁峰掩盖受贿事实,还制定了“虚假协议”表明1000万元属于借款,和王雁峰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