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从今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同时《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也一并修改施行。
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相应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负水平,税率为5%至10%,这次改革暂按5%的税率征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油气资源税收制度,取消了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统一改征资源税。另外,考虑到国务院已批准从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矿资源税税率标准,此次条例修改,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中单列,并将国务院已批准的税率写入条例。此次修改对煤炭等其他资源品目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标准未作调整。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强化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水源地,划定保护区,建立保护区日常巡查、监测制度,拆除、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垃圾场。
条例建立供水安全应急保障制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改造不合格的供水设施,建设能保证7天正常供水的应急备用水源,推进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建设。规范供水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组织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要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发现水质异常时要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条例明确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来源:新华网 编辑:邓京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