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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一批法规11月1日起施行
2011-11-01 09:00:3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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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规11月1日起施行。从退役士兵安置、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到太湖流域百姓饮用水安全,国务院发布的这些条例和百姓息息相关,将进一步保障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至4级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 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条例规定,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为3400万个体户提供更宽松环境

《个体工商户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取消了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的限制。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条例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限制;同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例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条例放宽了经营范围。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根据国务院已有的政策规定,明确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依法予以登记。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根据国务院2008年批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精神,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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