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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2011-05-25 08:41:3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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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现行刑法的第八个修正案。这一修正案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些取消的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

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刑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修正刑法,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再次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一次较大范围的修改。

据了解,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有关部门在此次修改刑法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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