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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共享 辽宁民营与公立医院检查结果将"互认"
2011-08-02 15:02:43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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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我省出台《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培育、发展和壮大民营医疗机构。力争经过5至10年的努力,使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到2013年分别达到全省总量的40%和10%,2015年达到45%和17%,2020年达到50%和25%。

为此,我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辽宁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院,鼓励在城市新区、卫星城、城乡接合部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设立民营医院。支持举办一定规模的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美容、中医、民族医等专科医疗机构。

省卫生厅表示,要引导社会资本以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意见》指出,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境内与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除国家规定外,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不再增加设置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民营与公立医院检查结果“互认”,是新政策的一大亮点。《意见》指出,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以及消毒供应等医疗辅助业务可采取结果互认或其他方式,与公立医疗机构及其他非公立医疗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同时,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对口支援或资源整合关系后,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以对口支援的形式,在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多地点执业。

来源:辽宁日报  编辑:许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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