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沈阳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23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区、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务必于7月底前全额拨付到位,同时按标准提足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
5月9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卫生和财政部门最新出台的《沈阳市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列入补偿范围,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及大病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参合农民提供就医保障。对于门诊统筹和大病补助的结余资金,可转入住院统筹使用。
看门诊实行垫付报销
根据《实施意见》,沈阳市对于符合门诊报销条件的患者,可在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垫付报销。全年累计补偿不超过参合农民缴费的80%。具体规定如下:
普通门诊:参合农民可在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不超过)25%比例报销,封顶线21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
住院患者可外转诊
《实施意见》指出,对于符合住院报销条件的患者,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外转诊制度。
根据规定,参合农民在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垫付报销制度,在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0-500元按20%比例报销,500元-5000元按(不超过)60%比例报销,5000元以上按(不超过)70%比例报销;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0-300元按20%比例报销,300元-3000元按70%比例报销,3000元以上按80%比例报销。
经过转诊,参合农民可到区、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市级起付线为500元,省级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40%。未经转诊且不属于急诊的患者,报销比例为10%。
在外市打工的参合患者因急诊可先就近就医(仅限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经区、县合管办审核,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参照省级住院标准报销。
来源:辽宁日报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