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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11-06-03 10:36:01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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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司法部《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第105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102号),现就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我省绥滨县、甘南县、同江县、桦南县、延寿县、林甸县、饶河县、泰来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汤原县、抚远县、兰西县、桦川县、拜泉县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现场确认期间,报名人员提交的户籍为准。这项政策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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