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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多家超市联名上书发改委 申请取消商品贴价签规定
2011-04-29 14:36:13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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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没有价签,极易被糊弄

针对众商家联名上书的事情,近日,记者走访了郑州市华联商厦二七广场店、大商新玛特超市郑州金博大店、花园路丹尼斯店调查相关情况。

在丹尼斯超市花园店的旁氏洗面奶促销架前,记者发现150克和100克的瓶装洗面奶旁只有一个19.8元的促销价格。记者询问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说负责促销的导购去吃饭了,她们可以帮忙用条码机刷一下。一分钟以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50克的是27.9元,100克的是19.8元。”

对于商品粘贴价格标签的要求,绝大多数消费者表示赞同。一位消费者说:“如果每件商品都贴上价签,既方便我们购物,也不容易出现标价与售价不一致的现象。以前一旦发现标价与售价不符,商场就会以条码机出问题为由打发我们。”

在调查中,记者在郑州市华联商厦二七广场店、大商新玛特超市郑州金博大店、花园路丹尼斯店这三家店都没有找到所谓的“价格查询机”,工作人员也告知记者没有。

一名消费者说:“我两周去逛一次超市,出来就是推一大车的东西,难道我会记住每一件商品的价格?就算商场有了价格查询机,难道我有疑问还要将商品一样样进行核对?而且商场需要装备多少台价格查询机,才能让众多的消费者方便快捷地查询到价格?”

对此,职业打假人赵正军也表示,在他投诉的超市里,没有见过什么价格查询机,也不知道它是什么样子。“即使有,如果查询机是放在商场内的话,效果和条码机差不多,可信度不大。”

条形码能替代价签吗

随着争论的深入,关于超市明码标价的问题,逐渐集中到一点:目前超市普遍使用的条形码,能否起到完全替代价格标签的作用?

首先,众多大型超市都认为,商品上的条形码作为同类单品的唯一识别码印刷在商品外包装上,就已经达到了价格标签的目的。“消费者如果找不到价格,可以到收银台扫一下,也可以利用价格查询机查询。”

对此,有关执法部门也有着与超市一样的观点。

在浙江省物价部门官方网站上,该局副局长张海军在一篇文章中认为,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它固定于每件商品上,反映每件商品的生产国(地区)、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商品生产信息。当超市将商品上架供消费者自选时,其商品的价格信息随之由超市电脑销售系统信息一一对应确定,只是没有明示。

在超市设置“价格查询机”可供消费者查询后,每件商品唯一的价格信息可通过商品条码(即“条形码”)扫描查询。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商品条形码及其查询系统已经起到了第十四条规定的对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每件商品胶贴价格标签以固化商品信息的作用,其信息量比第十四条规定所要求的更全、更多,固化得更加牢靠。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具有条形码的商品,只要经营者在商品陈列柜(架)处分品种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明码标价,即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能为消费者提供“价格查询机”方便自主查询商品价格,在结账时能向消费者提供具有每件商品价格、数量和金额等信息的消费单据,实现一一对应告知之目的,就应该认为经营者已经执行了第十四条规定内容,只不过形式稍有不同。”张海军在文章中说。

但是,在不少消费者那里,以上说法得不到认同。一位消费者指出:“使用条形码进行结账,是超市为了提高其工作效率而采取的一种新科技手段。但是这项科技是双刃剑,在方便商家的同时却并不方便消费者。因为条形码并不能像原来的价格标签那样把价格信息直接告诉消费者,而是以一种电子信息的形式储存在了只有专用机器才能读懂的条形码里。条形码的价格信息对消费者来说是隐蔽的,起不到价格标签明码标价的作用,更不能替代价格标签。并且,在一些无德商家那里,比如此前那些被处罚的超市,条形码不正是商家实现价格欺诈的主要工具?”

众超市联名上书发改委的理由,让赵正军不可思议:“上次国家不让超市免费提供塑料袋时,商家降低了成本一个个欢天喜地,可是也并没有因为成本降低而出现商品降价,更别谈什么上书抵制了。我个人认为,商家因为粘贴标签所增加的成本与其所得利润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商家完全可以通过管理手段来减少其所增加的成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公众知晓,在于执行实施。商家的解释是一种强盗逻辑。”

赵正军说,粘贴标签是根治价格欺诈的一剂良药。“有过购物经历的消费者,很多有过被多收价款的体验。这个从国家发改委以及各地物价部门对家乐福、沃尔玛的50万巨额罚款可见一斑。如果商家按照规定粘贴价格标签,无疑将会使消费者明白消费,戳穿商家价格欺诈的鬼把戏,让价格违法无处遁形。网友一经典回帖,对此有高度概括:贴价签增加成本,不贴价签增加收入。这里的收入,就是价格欺诈的违法所得。”

条形码能不能代替价格标签?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的李金峰律师也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李律师说,条形码是条形码,价格标签是价格标签,两者并不能等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核心就是要求卖方将价格信息直接在商品上进行标明,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条形码并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因为其价格信息是隐藏在读码器里的,离开货架的消费者根本无法以此与超市货架上或者海报等宣传品上标示的价格进行比对。因此,用条形码来代替价格标签的行为,是一种明显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试想一下,如果卖场的逻辑能够成立,那么我们的所有商品上什么信息都不用标注了,都储存在条形码里让读码器读不就行了?而这显然是非常荒唐的。”

发稿前,记者又来到大商新玛特超市郑州金博大店和华联商厦二七广场店,发现商场内部分商品已经粘上了价格标签,但是仍有一些商品上没有粘贴价格标签。记者同时了解到,职业打假人赵正军目前已经再次向郑州市物价局寄出举报信。举报信称,郑州家乐福等大型超市,至今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商品粘贴价格标签,属法律规定的‘拒不改正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对此,郑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大商场有异议,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自己的思想看法,这是他们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改变之前,任何商家都必须严格遵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者,将依法严格处理。群众投诉一起,我们查处一起。”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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