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征税是严重的知法犯法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根据《条例》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车主需在投保交强险时同时缴纳车船税。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郑州市某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依法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是其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如果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经缴纳车船税的,不需要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就是纳税人完税的证明。
这名律师认为,郑州市车管北所,无视车主的完税证明,强制车主重复缴纳车船税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明显知法犯法,应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多收的车船税流往何处
既然要求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郑州市车辆上牌照和年检时又必须出示交强险原始单据,为什么郑州市车管所作为具有强制服务职能的执法单位,要专门设立窗口,设立专人,强制重复收费?
粗略计算一下背后的利润,着实让人吓了一跳。据资料统计,2010年郑州市机动车数量达到160万辆,按每辆车重复收费360元计算,哪怕只有三分之一甚至更少车辆在北所年审,郑州市车管所1年重复收缴车船税就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年检年年有,也就是说车管所年年重复收,扣除新车两年审验一次,那么三年间郑州市车管所非法收缴数目惊人。这些重复缴纳的费用去向哪里?是交付预算外然后以各种名义索回,还是郑州市车管所私自设置了小金库?
4月6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郑州市地税局相关同志。该同志称,听说车管所有重复收税的情况,但是退税很难。她说,收支两条线,把360元退回去的手续繁杂,和退3600万元的手续是一样的。没有人能搭得起这个工夫。所以重复收了也基本没有退的。
但不少机动车车主却强烈要求郑州市车管所公布多年来重复收费的所有情况,“把多收的款项的去处说清楚,并返还大家”,同时“车管所及其主管部门领导应该引咎道歉”。
这只是北所的情况,南所是否存在多收车船税的情况,本报将继续调查并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
来源:河南日报(记者 谭勇) 编辑:孙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