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需要按照一套一标明码标价,二手房也不例外。国家发改委昨日公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昨天,商报记者从物价局获悉,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一套一标”二手房也要明码标价
《规定》明确,我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规定”执行。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已售房源价要实标不能加价销售
《规定》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将严厉查处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上述规定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将有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记者 陈敬儒 实习生 李丽云)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