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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情况公布
2011-05-25 14:14:00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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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总结基金预算编制经验,严格执行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的2010年基金预算,进一步完善基金预算制度,不断提高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

一是控制基金规模。按照“正税清费”原则,清理到期的基金项目,结合资源税改革,研究用资源税取代或吸收相关基金项目,依法从严审批设立新的基金项目,严格控制基金规模。

二是完善预算编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各项基金预算的收支科目,增强预算的约束力;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基金预算支出项目库,做好具体支出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基金预算的准确性;加强对补助地方资金的预算监督,严格控制代编预算和预留待分配资金规模,提高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是推进与其他预算的相互协调。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推动基金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间的相互协调;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扩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规模;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将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资金转入基金预算,与向社会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合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标志我国开始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根据国发[2007]26号文件精神,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7年起试行,地方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全国人大要求,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于2010年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查。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内容和编制程序

(一)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国家按年度和规定比例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计划。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2007年12月,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印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规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即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净利润的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净利润的5%;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另外,《收益收取办法》还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上交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是指国家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订的支出计划。近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着力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着力解决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2007年11月,财政部下发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1)资本性支出,主要是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2)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当前,要重点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特困企业职工生活补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的节能减排;(3)其他支出,即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三)编制程序。《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对预算的编制程序也进行了规定:财政部每年向中央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下发编报年度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中央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上报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汇总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国务院审批。2009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明确要求:“2010年向全国人大提交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2007—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2007年开始试点收取部分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2008年起正式实施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来源于试行范围内的中央企业上交的税后利润。2007-2009年,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其中:2007年139.9亿元,2008年443.6亿元,2009年988.7亿元(包括电信企业重组专项资本收益600亿元)。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008—2009年达1553.3亿元,经国务院批准,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央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中央企业重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以及改革重组补助支出等。

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计421亿元,加上上年结转收入19亿元,合计440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440亿元。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批准通过。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近年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研究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范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目前仅限于在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试行。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教育、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所属中央企业均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下一步将在理顺部门关系的前提下,进一步研究扩大试点范围。

二是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针对目前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过低,不利于遏制央企盲目投资和国企结构调整的状况,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

三是推动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工作,做好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准备工作。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汇总上报体系及软件编报系统,为统一中央和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供制度基础和技术保证。

来源:人民网 编辑:张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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