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区出租车乱象将有更加明确的监管、处罚措施。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悉,今年市政府将制定政府规章《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该《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天起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11年9月15日。
亮点一:新投的士使用权不超8年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出租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有偿取得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出租车经营使用权以单车为计算单位,每个经营使用权限一部车使用。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该经营权的出租车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更新。
新投放出租车经营使用权采取招投标方式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
出租车经营使用权自取得之日起满两年方可转让,受让人应当符合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本市暂住证两年以上;取得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两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主要或者同等责任记录;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亮点二:4种情形被视为拒载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在待租状态下,问明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载客服务;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已通过电话等方式预约服务,但不按约完成。
出租车暂停载客的,应当事先在驾驶室前明显处放置“暂停载客”标志。出租车辆遇检修或者计价器失准失灵的,应当暂停载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