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酒类(不含散装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
果冻、肉制品(不含腌腊肉制品)、饮料、冷冻饮品;
味精及鸡精调味料、方便面、速冻食品;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食糖、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如何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作坊不能生产哪些食品,小作坊要生产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昨日,市质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些问题一一作了解释。
从下月1日起至明年1月1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前往各区县质监局申请生产核准证书。同时,市质监局还进一步解释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将不得生产十七类食品。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出的产品,外包装上将统一打上“HZ”核准标志。
八类情形不属于小作坊
昨日,市质监局法规处处长杜渐解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但是,这其中不含进行现场制作出售食品的店铺。
“通俗点解释就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大型食品企业,同样要遵循国家相关食品生产标准和法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就是一个微缩化的食品企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只是硬件等条件比不上大型食品企业。”杜渐解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说法,源于2007年全国食品大整顿期间。当时,有的食品小企业,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但硬件等却无法达到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这一类企业就被称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但是‘前店后厂’形式的面包房、卤菜店,都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因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产品,都有国家统一的标准。”杜渐表示,以下这八类情形,都不属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是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的初级农产品加工点。二是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的,在同一地点,后面生产加工,前面销售的店铺。三是食品流通环节中包含加工制作行为和现做现卖行为的。四是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环节的餐馆、小吃店、饮品店等单位的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五是食品摊贩。六是经工商注册登记或预先名称核准为企业的。七是生产的食品属于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禁止生产目录所列产品的。八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生产核准被吊销尚未超过5年的。
产品包装上将有“HZ”标志
“以前,我们在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时发现,小作坊的原料检测能力普遍不强,对产品把关能力也很欠缺,所以,我们这次在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专门要求,无检测把关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原料、产品进行检验,把好质量关。”杜渐说。
从下月1日起至明年1月1日,我市现有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将可前往所属质监局,申请获得生产核准证书,获得该证书后,将可在产品外包装上加印“HZ”核准标志。“HZ”系“核准”二字缩写,该标志由“HZ”两个字母加上小作坊所属区县的4位数代码,再加上流水号组成。
对于逾期未能通过核准的现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将不得再进行食品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