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节选)

2012-03-19 16: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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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八条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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